洞口县人民政府
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通告
洞政告〔2020〕8号
为改善空气质量,降低噪声污染,创建文明城市,优化人居环境,打好蓝天保卫战,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,县人民政府决定,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县城规划区内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放养犬类。
二、县城各单位及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并落实禁爆禁狗工作主体责任,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,积极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宣传活动,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。
三、县直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,杜绝烟花爆竹燃放,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、低碳、环保、文明的良好氛围。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,除按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、电视曝光外,每次扣减责任单位相应绩效考核分值。
四、居民或村民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,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,每次处500元以下罚款;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,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处罚决定书、罚款收据交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,由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和村委会落实到位;不落实到位的,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把信息数据抄送给县财政局,由县财政在拨付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经费中扣抵。
五、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,经制止或处罚后再次燃放的,应再次处罚。
六、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本条的违规行为并受到处罚,相关信息在县电视台、雪峰广场电子显示屏进行曝光,并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。
七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,不购买、不燃放烟花爆竹,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对举报查实的,予以奖励。举报热线:7230218
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五年。
洞口县人民政府
2020年3月24日
责编:黎倩
来源:洞口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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